师德师风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学术诚信是科研的生命线,经费规范是高校治理的重要底线。为强化纪律约束、净化育人生态,围绕“守师德、正学风、严经费”主题,我们梳理了近期高校查处的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经费违规典型案例,请广大教师以案为鉴,严守职业操守、坚守学术良知、依规使用经费,筑牢思想与纪律防线,永葆高校教师的初心与本色。
一、河南省2名高校教师因违反师德师风被撤销教师资格,3名高校教师因触犯刑法被剥夺教师资格
河南省教育厅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2025年撤销高校教师资格行政处罚》通告,依法对省内五名高校教师作出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理。其中,两人因违反师德师风被撤销资格,三人因触犯刑法被剥夺资格。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详细信息,处理的五名教师问题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涉及严重的师德师风问题。两名教师因“涉及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依据相关法规被撤销其高校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被依法收缴。根据规定,自撤销之日起,他们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类涉及刑事犯罪。三名教师分别因挪用公款、寻衅滋事、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其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自动丧失。因此,三人已丧失高校教师资格,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通报一批学者学术不端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委务会议审定,对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某高校张某某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二)浙江某高校易某2024年与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田某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问题,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山西某高校游某某2019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朱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甘肃某研究院强某作为项目申请人和甘肃某高校马某作为项目参与者的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医院黄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云南某高校马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广东某高校季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安徽某高校谢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郝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高校杨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苏某高校辛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天津某高校贾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西某高校朱某某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均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四)北京某高校李某某在2022-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五)四川某高校余某某在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7年,给予通报批评。
(六)上海某高校李某某在2021-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请托、打招呼。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七)陕西某高校马某某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八)广东某高校曾某在2024年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九)广东某高校黄某某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评审信息、实施请托,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海南某高校张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江西某高校欧阳某某2022年、2023年和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买卖研究基础数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辽宁某高校史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江苏某高校吉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黑龙江某高校王某、李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广东某高校艾某某、邹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黑龙江某高校李某某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辽宁某高校郭某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天津某高校教师严某某与他人合谋,签订24份虚假横向科研合同,金额达1470万元,套取20%配套经费,通过虚开发票报销246万元后,将2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二)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北京某高校教师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支出,其中89.6万元通过借用身份证等方式冒名套取,打入其妻及他人账户,部分人员与课题无关。宋某某还伪造合同和签名应对财务审计,涉嫌骗取国家科研资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三)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四)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五)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六)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浙江某高校教师陈某某将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账户,以虚假发票、合同等手段将国家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套取占为己有。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七)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
请广大教职工通过警示案例引以为戒、躬身自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明确师德底线,坚持良好的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形成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践行教育家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奋力谱写新时代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宏阔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