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一式两份,适用于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各执一份。
2、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非急诊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50%后,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3、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因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可在常住地开通跨省联网结算的医院按需进行联网住院治疗。
4、申报本表时还需提供异地居住的户籍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5、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一年以上,需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注销地异地居住备案手续。
6、未实现联网结算返回参保地报销的需提供: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原始票据、医疗费用明细单;认定为统筹病种患者的门诊报销需提供:门诊病历、原始票据、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7、异地居住(工作)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联网医院需住院前先向市社保中心备案,电话0535-6712071,可以出院即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