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填报《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高等学校)》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年10月14日 17:25 文章编辑:未知 浏览次数: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安排专人组织、审核本单位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填报工作,要严把填报、审核、上报的时间节点,确保数据准确,做到“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二、填报《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高等学校)》具体事宜:

1、为保证采集工作的有序按期完成,《采集表》中基础信息部分已根据原教职工信息系统导入。请各单位务必请教职工本人认真审核,对不够准确的信息请教职工本人用红笔标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后更正。

2、兼职人员《采集表》基础信息部分中“岗位类别”请按所兼岗位类别如实审核。如“1-教师岗位,3-管理岗位”。

3、凡基础信息中“岗位类别”包含“1-教师岗位”的,《采集表》中“专任教师情况(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填写)”部分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填报相关内容,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4、《采集表》专任教师情况部分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

三、注意事项:

1、带“★”的信息为必填项。

2、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3、各项信息须严格按照《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附件1),《基础代码表》(附件2)规范、准确审核、填报。

4、《采集表》专任教师情况部分“现主要从事学科领域”须填至《基础代码表》规定的四位代码及名称,“海外研修经历”选择项的时间包含海外求学的时间。

5、《采集表》基础信息部分,岗位类别属“4-工勤技能岗位”的工勤人员,因原教职工信息系统学历名称不够精准,请教职工本人在审核、填报“最高学历”信息项时请严格按《基础代码表》中的学历代码及名称审核。

6、经教职工本人审核、填报完毕后请教职工本人在“本人签字”处签字;所在单位请在“审核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处签字、盖章。

7、各单位《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高等学校)》请务必于 10 18 下班前报送人事处劳资科(2号办公楼303房间)。

                                       人事处

                                      2013-10-12

附件:

1《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