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鲁东大学教职工取暖收费补贴办法》(鲁大校发[2010]142号)之规定,学校将于每年11月随工资发放当年度取暖补贴。
为避免漏发、少发现象,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鲁东大学教职工取暖收费补贴办法》(鲁大校发[2010]142号)第四款,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于11月3日前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将会同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供热费或发放补贴等相关事宜。
1、持有烟台市民政部门发放的《烟台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用热户。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优抚对象,家中其他成员无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
3、配偶无业且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教职工。
4、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严格审核,及时报送,因未及时报送而造成漏发、少发取暖补贴现象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自2012年起,请各单位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名单及基本情况报送人事处备案。
关于《鲁东大学教职工取暖收费补贴办法》(鲁大校发[2010]142号)解释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人事处 财务处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