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根据《鲁东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定向培养,学用一致,符合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抓好骨干,优先支持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合理规划,统筹兼顾,保证单位工作正常开展;整体提升,注重实效,进修学习应到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原“211”“985”高校、中科院等科研院所、全球排名TOP300的海外高校或纳入全国“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学科);分类管理,双向选择,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定向为主,攻读非定向的,按调出规定办理。
二、进修类型
(一)攻读定向博士学位:指不转出人事档案关系,在职或脱产攻读国内定向博士学位,或脱产攻读国外博士学位。
(二)国(境)外访学: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和资助或本人课题经费部分资助的出国(境)访学项目。
(三)国内访学:指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
(四)博士后研究:指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进修学习人员一般应为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并须在我校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进修学习内容须与学科建设需要相符合,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
(二)申请国(境)外访学的,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国内访学的,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国内访学、国(境)外访学申请期限须符合本学科学位点建设要求期限。
(四)申请进修学习人员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四、进修期限
(一)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的期限以上级批复为准。
(二)学校选拔公派国(境)外访学人员,按照所在学科的一流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要求确定访学期限;学校选拔公派国内访学人员访学期限为1年。
(三)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限一般为3-4年(按规定学制),博士后进站期限一般为2年。
五、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按类别填写相关申请表。其中,国(境)内外访学的选派,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统一安排,教职工按学校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二)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现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遴选推荐,将推荐人选审批表报送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汇总申报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及资格条件。
(四)学校审批。国(境)外访学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学校审批(政府公派的须经上级批复);其他进修学习由人事处审批(科级及以上干部进修学习须先经组织部批准)。
(五)办理手续。审批通过的选派人员按相关要求联系进修单位,离校前须到人事处签订进修访学等协议并办理离校手续。
六、相关待遇
(一)进修学习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应福利待遇,并可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享受绩效奖励中个人履职奖励和质量绩效奖励,其他绩效奖励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享受。其中,攻读定向博士学位人员享受上述工资、绩效奖励和相应福利待遇最多4年;人事档案或工资关系转入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期间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人员,进修学习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竞聘,竞聘条件执行学校岗位竞聘相关政策规定,对通过者学校在其按期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进修学习期间的考核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对经学校选拔派出或自主联系经学校批准,但未获得上级或其他单位资助的国(境)内外访学,访学期间学校按照国(境)外每人每年10万元、国(境)内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对访学人员予以资助;获上级或合作单位等资助的国(境)外访学项目,访学期间学校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对访学人员予以资助。国(境)外访学资助可由进修访学人员出国(境)前暂借,国内访学资助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在完成访学任务并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予以支付。访学人员获得以上资助后,学校不再为其报销其他费用。
(四)除上述待遇外,进修学习人员离校期间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攻读定向博士学位毕业回校后,不再享受学校届时人才引进政策。
七、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国(境)外访学、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修学习前如有未履行的服务期,进修学习返校工作服务期累加计算。
(二)进修学习人员进修期满不能回校工作或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须退还学校发放的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励、补贴等待遇,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相关规定
(一)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其他进修学习人员应在12个月内成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资格。
(二)教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不办理规定手续的,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并按学校岗位管理及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修学习人员离校前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其中,国(境)内外访学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明确进修学习研究任务和目标,访学结束返校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及学术研究报告,由所在学院按协议规定进行考核,安排其在一定范围内举行一次相关研究领域最新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的专题报告,同时将《鲁东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总结评定表》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人事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四)进修学习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免除教学工作量考核,相关学院不再安排教学任务。
(五)进修学习人员应在批准的期限完成进修并按时回校报到,一般不允许提前或延期回校,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必须提前或延期回校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延期申请最多只能提出1次。提前回校的,按比例扣减资助;国(境)内外访学延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学校不再给予资助。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进修学习人员,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超过1个月未返校报到者,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六)离岗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回校工作后,除学位点建设等需要外,原则上3年内不再批准同类型的进修学习。
(七)进修学习人员的奖励绩效、资助、补助,由学校拨付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各学院要严格进修学习人员审核,并加强与进修学习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其在外学习情况。进修学习人员出现违约问题,所在学院负责追回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办法实施以前(以录取签约时间为准)考取博士研究生或外出进修的人员,按照学校原管理办法和相关协议处理。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鲁东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印发